演唱会门票变“空头支票”,消费者如何维权?
小陈满怀期待地买下演唱会门票,但在演唱会前夕,商家出尔反尔,表明需要加钱才给发货,而后甚至改口称无票,但销售链接却仍在售卖,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某票务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判令其赔偿小陈以票款为基数的3倍惩罚性赔偿款11600元。
据悉,2023年5月,小陈在某票务公司网店以3900元购买了两张五月天乐团的演唱会门票,商家对其承诺,门票将在演出前十天内以快递到付形式交付。
一个月后,商家致电小陈,要求其加价才发货,小陈表示拒绝。而当小陈再次询问发货时间时,商家却回复称“陆续安排中,最晚现场取票”。
同年7月,小陈通过另一账号咨询该商家,商家表示演唱会仍有票,且下单后次日可快递送达。然而,当小陈切回下单账号要求按约定发货时,该商家却改口称无演唱会门票,并建议退款。此时,该门票销售链接仍在正常售卖中。小陈对商家出尔反尔的行为感到愤怒,于是,他以商家有货不发且企图引导买家现场交付为由,向购物平台投诉,平台次日认定投诉成立,小陈最终获退款3900元及平台赔付款100元。
2023年11月,小陈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票务公司以购买商品价格3900元为基数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款117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票务公司收取小陈支付的票款后,未按约定及时交付门票,已存在明显过错,且小陈多次催促发货时,商家一再确认有票,但在要求加价被拒后便改口称无票,同时仍对外售卖门票。该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除应承担退款责任外,商家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陈主张三倍赔偿的诉求合法有据,龙华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鉴于小陈已获平台赔付款100元,故龙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票务公司向其赔偿11600元。宣判后,某票务公司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龙华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票务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票务代理销售的经营者,本应秉持诚信原则,按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然而,该票务公司不仅未按约定发货,还虚假宣传有票,已构成消费欺诈,故法院依法判决其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当下演唱会等文娱活动火热,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票,并妥善保存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商家在收款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以“加价发货”“现场取票”等理由推诿,其行为可能已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应及时通过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此外,被告某票务公司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最终被判决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这也为所有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商家们应诚信经营,切勿因小失大,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文 |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戚伊琪 苏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