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会强谈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应重构为二元模式并设置两套规范

原标题:邢会强谈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应重构为二元模式并设置两套规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在《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模式之重构》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证券法基于“威慑导向策略”,以统一的侵权责任规范、相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规制不同市场以及不同发行方式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成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的一元模式。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一元模式形成于我国证券民事诉讼不活跃的时期。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证券民事诉讼的兴起,一元模式引发的诉讼滋扰和威慑过度问题越来越突出。诉讼滋扰和威慑过度只是问题的表象,根源在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一元模式的内在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一元模式不区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实行相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但导致欺诈发行侵权责任规范的构成要件应简未简、应繁未繁,更重要的是,一律实行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交易因果关系(信赖)推定和损失因果关系推定导致程序便利向原告过于倾斜,忽略了无辜被告的利益;第二,一元模式不区分(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发行),扰乱了证券法的基本逻辑与内在秩序;第三,一元模式不考虑交易市场是否为有效市场,一律实行信赖推定,与欺诈市场理论不符。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应重构为二元模式,并设置两套规范:一套是公开发行市场欺诈发行(以下简称公开欺诈发行)时的特殊证券侵权责任规范;另一套是适用于除公开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一般证券侵权责任规范,但仅在有效市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重大信息情形下实行信赖推定。公开欺诈发行特殊侵权责任规范由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失、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组成。一般证券侵权责任规范是一般侵权规范在证券法领域的具体适用,其将废止我国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交易因果关系(信赖)推定和损失因果关系推定,原告除需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之外,还要证明过错和交易因果关系。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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