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经复议有哪些情况
根据提供的信息,必经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例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 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3. 认为税务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4.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以上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必经复议的情形,还有一些选择复议的情形,即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