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招供
犯罪嫌疑人招供的原因可能包括:
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认为情节轻微,承认也无妨。
良心发现:
内心感到愧疚,出于良心的驱使而招供。
维护自我形象:
出于“大丈夫敢作敢当”的心态。
保护他人:
为了保护他人,主动承担责任。
罪行败露:
无法逃避,只能招供。
趋利避害:
相信坦白从宽的政策,希望通过招供获得更好的待遇。
避免痛苦:
避免刑讯逼供或摆脱当前痛苦而招供。
谎言被揭穿:
无法继续撒谎,只能招供。
做贼心虚:
内心恐惧,担心谎言被识破。
环境暗示:
在监禁环境下易受暗示,可能因审讯者的信息或暗示而招供。
审讯者可能采用的手段包括:
心理战术:如欺骗犯罪嫌疑人其罪行已败露。
使用审讯技巧:如让嫌疑人单独反思、夸大事实、假装同情等。
环境压力:如单独羁押、软包房间、24小时监控等。
身体虐待:如使用蚂蟥、虫子、蛇、黄鳝等酷刑。
情报工作:掌握嫌疑人的情报,迫使其招供。
威望影响:审讯者的威望可能使嫌疑人因害怕而招供。
承诺保护:承诺保护嫌疑人或其家人的安全。
心理崩溃:长时间的审讯和孤立可能导致嫌疑人心理崩溃而招供。
以上因素综合作用,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选择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