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立过什么功
军人在服役期间可能立下以下几种一等功:
战斗英雄:
在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科研和技术革新:
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重大任务表现:
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战备和执勤:
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艰苦地区工作:
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一等功。
急难险重任务:
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施工和生产任务:
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政治思想工作:
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拥政爱民和支援经济建设:
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在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一等功。
保守秘密和斗争:
在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一等功。
教学、科研和教育改革:
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医务卫生工作:
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文艺工作和体育比赛:
在文艺工作中,长期深入基层,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一等功。
机关工作和基层建设:
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立一等功是对军人最高级别的认可和奖励,意味着该军人在各自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其事迹和精神将载入史册,成为后人学习和敬仰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