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有什么权力
县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以下权力:
审议权:
代表有权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并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表决权:
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提名权:
代表有权提名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公职人员的候选人。
选举权:
代表有权选举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公职人员。
质询权: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
罢免权:
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罢免案,对任期届满以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除其职务。
建议权: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提案权:
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言论表决免究权:
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其言论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身特别保护权:
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
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
代表有权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保障代表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参与地方政治决策,并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通过这些权力,县人大代表能够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