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具体又有哪些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已经通过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五次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988年

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

在宪法序言中更加完整地表述了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

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相应地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

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

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

2018年

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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