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哪些概念定义
民法总则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定义如下: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其中包括意思自治或自愿原则,即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期间计算
期间计算是指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等时间的计算。
这些概念共同构成了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为调整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