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丹东!司机​醉驾为逃责再次饮酒,检察官亲历审查揭开案件真相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重要原则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对喝酒开车这件事抱有侥幸心理。

被告人李某酒驾后发生交通肇事,为逃避公安侦查,在公安人员到肇事现场前再次饮酒,到案后以肇事时并未饮酒为由拒不认罪。案件移送到辽宁省丹东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取证线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揭开了被告人酒后驾驶肇事的真相。

酒驾后为逃责任再次饮酒

经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3月21日,李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东港市某乡镇行驶,与王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后,现场群众拨打报警电话。

随后,被害人王某将张某、赵某叫来现场帮忙处理事故,在双方商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又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发生撕扯。

这时,王某发现李某一身酒气且走路打晃,便厉声质问:“你喝酒了还开车?”李某顿时有些慌神,立马转身跑到事故现场路边的小卖店,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酒喝了几口后,拎着酒瓶返回现场,并向现场群众扬言自己是刚刚才喝酒,之前并未喝酒。

随后李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东港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mg/100ml。经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12月4日,东港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直接证据不足+被告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并饮酒,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但是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在发生交通事故前饮酒驾驶机动车。案卷仅有被害人王某、证人张某说李某身上有酒味的证言,关于李某是否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没有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尚且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公安机关则直接适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新增“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条款,而适用此推定规则前提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饮酒。公安机关在尚无直接证据情况下,直接移送案件。

检察官亲历审查揭开案件真相

证据仅有被害人王某、证人张某的证言两个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致使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检察官重新仔细查阅案卷,发现被害人王某提到过其儿子也在现场。于是承办人去了现场,经过勘察现场周围环境及询问周边的群众,发现案发当日还有其他人在现场,并且可能对本案知情。

了解这些情况后,承办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通过被害人儿子及其他多位证人证言证实了李某案发当天饮酒,至此,本案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能够认定李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在这些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曾有过饮酒行为,并且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又进行了二次饮酒,试图掩盖其之前的酒驾行为。

完善、固定了证据,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2025年4月3日,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从社会导向的角度,规避法律责任往往是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反应,若对逃避法律的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则会产生诱导更多当事人采取更多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的可能性,影响社会治理。检察人员既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善于发现法律条文背后所暗含的法理及价值,使得办案成效更加契合法治精神。”承办检察官说。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王平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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