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必须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如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际经济关系和外交政策,必须遵守国际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他特定情形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以上总结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主要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有所调整,并需要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