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证据包括哪些

法庭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书证:

通过文字、符号记录或表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物证:

通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案工具等。

视听资料:

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监控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事实证明的数据和资料。

证人证言:

知悉案情的证人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通常需要出庭作证。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性发言。

鉴定意见:

由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案件事实的专业意见或结论。

勘验笔录:

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对现场留下的痕迹、物品、指纹等进行记录的文件。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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