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诉讼风险包括哪些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以下是主要的诉讼风险: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的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未能对没有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不提供原始证据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