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变质属于什么行为
食品变质属于 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食品变质是指食品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因而不适合食用。销售或生产变质的食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不同,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因此,食品变质不仅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