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用地包括哪些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简称公建用地,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而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这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以下八类:
教育:
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医疗卫生:
包括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等。
文化体育:
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
商业服务:
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等。
金融邮电:
包括银行、邮局、电信营业厅等。
市政公用:
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环卫等基础设施。
行政管理:
包括党政机关、派出所、居委会等。
其他:
包括社会福利设施、宗教设施等。
此外,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还可以分为两大类: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这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并且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一步细分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居住区及其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