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下的财产不得进行财产保全:
生活必需品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特定账户资金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法律有其他规定除外)。
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独立保函保证金(失去保证金用途除外)。
公益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防控、应急、救援财产:
用于防控、应急、救援等承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任务的财产。
其他特定财产
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财产。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