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程序法有哪些(税法之税收实体法内容)
按照调整对象不同,我们将税收法律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鉴于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就像我们工作中的领导,“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所以,我今天讲一下税收实体法,而对税收程序法有关内容,作为简单补充。
当然按照其他标准,也有类似的分类,这里就不再深挖了。
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核心,它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也就是后面要讲的纳税人、扣缴人),征税客体(就是征税对象,物和行为)、计税依据(也称税基)、税目、税率、减免税等等。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会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这就好比一个筐子,在筐子里面的国家要收税,在筐子外面的,国家不收税。
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四大类,它们分别是货劳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等四类,当然也有其他分类。
其中,货劳税,属于间接税,征税对象为销售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服务的销售额和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也可简称组价),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所得税法,属于直接税,征税对象为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也可简称个税),比较复杂,也最为大家所关心。
财产税,不具有直接税或间接税的特性,一方面,纳税人为负税人,具有直接税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可以将税负转移到下一个环节,具有间接税的性质,所以,不对它进行分类。它是以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等6种。
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城建税、烟叶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
当然,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大家需要知道各税种的有关规定和案例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