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有哪些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的方式。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