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应该多久提出

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执行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 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终结执行措施

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总结:

一般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前。

终结执行措施: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或知道/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执行标的终结前或执行程序终结前(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

建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面临执行行为有异议时,应尽早提出,避免因错过提出期限而影响自身权益。

案外人在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时,需注意执行标的的执行状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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