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直播带货行为规范提醒告诫函

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入驻商家、直播营销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青海省互联网直播电商合规指引》的具体要求,现就网络直播带货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必须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等信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真实、准确、全面。

二、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入驻商家、直播营销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在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时,应合法合规,依法履行或督促商品经营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三、严禁在网络直播交易中出现导向错误、利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无底线营销、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网络直播交易活动中销售涉及青海牛羊肉及其制品等农畜产品时,不得夸大牛羊肉及其制品的营养价值、功效等内容,不得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商品标价等方式诱导消费者交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入驻商家和直播营销人员要对其销售的青海牛羊肉及其制品产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用进口肉或其它牛羊肉冒充青海牛羊肉进行网络销售,欺骗消费。

五、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入驻商家、直播营销人员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不得销售需行政许可但未取得许可的商品,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虚假标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网络直播交易中不得提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商品与服务;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或仿冒商品;不得伪造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

七、网络直播交易中不得商业诋毁、哄抬价格、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或评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八、对于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合理诉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入驻商家、直播营销人员应积极响应并妥善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九、严禁在网络直播交易中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入驻商家、直播营销人员的网络直播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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